在24年前,他担任过备位执政官。
信访条例规定,凡是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尤其是《说明》所阐述的信访工作4项机制,若能在实务层面真正贯彻落实,则是健全信访制度、确保信访实效性的重要举措:(1)信访办理评判核查机制(主要核查群众的合理诉求是否解决到位)。
进入专题: 信访制度 信访条例 。众所周知,信访的首要功能是信息传递,其作用在于表达民意、联系民情、解决民需,为相关部门决策和展开工作提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权力起着监督制约作用。如此处理,体现了该县在网络舆情应对和危机管理方面的能力,亦可期待其在信访处理方面做得更好。试图通过信访来解决所有问题的观念和做法,尤其是无理缠访,是不可取的。信访是联结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有理越级上访责任倒查机制(主要对没有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干部实行问责)。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依然坚持通过信访的方式解决的话,则不会被受理。在上个世纪80年代粗糙的政治法治思想中,一些人奉行形式主义法治理念,设想首先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然后严格按照法律来依法办事就能实现法治。
从这个角度看,是方法把规则和具体的情境因素结合起来,使人们有了灵活适用法律的能力,使法律能够更融洽于社会关系。[37]郑玉波:《法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如果它的含义与相关的用语或措辞之最为合理之意义不一致,则不予适用。这些规则对于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有重要作用。
但我们的研究将证明意识形态对法律思维规则影响很大。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没有技巧,只有知识和经验的累积。
尽管看似一目了然之事,但几乎每天的法庭辩论以及为数不少的判决都充分证明,人们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即一遇到具体问题,便往往将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搅在一起、混为一谈。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只有在疑难案件中,法律人才会体会到解释技巧理论的意义。在我国,正是因为没有一种尊重规则的文化,把每一个人的行为和整个国家联系起来,结果造成了制度是一回事,思维和行为是另一回事。[35]然而,法学家们更多地是按照法治的要求来安排法律解释规则和方法的位序。
在辩证思维影响之下,关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常常引起对机械司法的联想。分析性文化带动西方人的思维逐步接近法治,虽然不时出现机械司法的法治之恶,但也保持了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改造人们的思维规则基础上,才能够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这意味着即使是我们所倡导的形式法治其实也并不好实行。
形式法治要求文义解释优先,而实质法治则主张除弊规则优位。法律人应该在法律发现位序的基础上确定法律解释规则的位序。
尽管法律实质上是规范世俗人的活动,但人们在骨子里面还没有接受体系性的法律。因而,法治意识形态的建立既需要清理过时的政治意识形态,也需要反对把形式法治绝对化,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需要注意法律规则和法律解释规则的语境因素。
正是一些看似简单的规则,把人的思想和行为,思维方式和政治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认识常常相互牵制,使法治的作用逐步范围萎缩、功能减弱。在每一个法律解释原则之下都包含有更多的解释规则。根据分析工具的不同,方法可以分为逻辑的、修辞的和解释的。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导致我们缺乏能够抑制种种社会弊端的机制。在形式法治之下,法律话语权地位较高,而在实质法治之下,法律话语权衰落,政治、道德、价值言辞地位上升。
[46]尽管法律解释和法律发现有很多交叉地带,但是在法律方法论系统中,法律发现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是各自独立的方法论系统。在法律问题上的过度解释以及在修辞论辩中的主体性张扬,造成了法治论者的集体焦虑。
或者换句话说,后现代法学等所批判的分析性文化的缺点,恰恰用的是整体性文化的优点,所以我们很难接受分析性文化,但却很容易接受融贯论的实质法治理论。[20]我们有没有勇气像当年改变计划经济体制那样,把法治贯彻到底。
但有些人认为,这里面包含了资产阶级或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祸心。[3] (二)中国当代法治观念的发展及其法律解释方法的变化 西方法治与法律解释方法的演变,特别是关于实质法治的思想对中国法治思想影响很大。
[25]但在中国,轻视形式逻辑,强调辩证法,强调在社会整体、规则体系中理解法律,对法律规则采取比较灵活的解释。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法律与社会、规范与价值等方面的冲突,影响了法律判断的可接受性。没有规则的世界,处于混沌状态。依此来推断,法律解释的规则与司法规则具有同一性。
可以说各种解释方法中都有解释规则要求。任何政府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还有政治和战略。
特别是在政法思维主导下,这一要求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法律解释原则应该是在法律解释规则基础上的抽象,而不是一种政治和道德要求。
法律解释技巧的适用,需要法律人审时度势,专注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有法律意义的细节,找出巧妙解决问题的实施方案。这是法律方法论走向细腻的途径之一。
理念层面研究的意义在于树立法治理想,使法治真正能够承担起改造社会的任务。在法律还没有权威的时候开始把能动司法作为理念。然而,在我们的主流思维和自觉意识中,法律和法治确实已经很软了,软到了已经难以构成实力的地步。自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走完了初级阶段,学者们对涉及学科发展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进行较为清楚的梳理,学术思想进化的脉络也基本厘清,初步完成了基础理论的研究。
尽管方法是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与法律解释规则是联系在一起的,方法的运用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方法论的研究需要揭示法律解释的规则。加上法治意识形态还没有达到细腻的程度,法治建设对法律解释规则的需求不是很旺盛。
这些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符合逻辑的。【摘要】法律解释方法的核心是法律解释规则,即各种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规则。
因为这种思想与我们固有的关于法治的看法有很多相通之处。这成了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